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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演藝者權益

在流行音樂領域中,音樂和歌聲是密不可分的,音樂創作版權保護早已出現多時,反而是歌聲和表演者版權各方面的認知較缺乏。

音樂演藝者權益(馬來西亞)有限公司(PRISM)總經理王炳智指出,一九八七年版權法令于二零零零年四月修正時,已經在第十六(B)新增條文說明,表演者應該獲得保護,屬于公共播放都必須繳付版稅給表演者。

表演者的版權與音樂創作人的版權,有所不同。后者的版權是作者逝世后五十年,才成為公共版權,即使用者不必繼續付費;前者的版權保護只是限制在作品面市后五十年,就停止征收版稅。

「表演者權益只是版權的一種,並非是直接版權,而是屬于相關權(Related Right),但目前一般上都沒有特意區分,都稱之為版權。」王炳智說。

王炳智表示,表演者權益其實還包括舞蹈員和演員,但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只是代表歌手和樂手征收版稅。

由于在法令之下同時保護在馬來西亞發片的海外歌手,因此,王炳智表示該公司也會代表合作的海外相關單位的會員征收版稅;同樣的,本地的歌手在海外發片,有關廿多個國家的相關組織,也會代表征收版稅。

比較其他的亞洲國家,大馬保護演藝者的步伐,已經跨進了一大步,就算是娛樂事業蓬勃的香港,都未有這項條例,因此,當地的演藝者無法享受這項權益。

香港藝人公會(HKPAG)約有九百名會員,王炳智于二零零三年開始向當時以梅豔芳為首(現任是曾志偉)的公會洽談,提及大馬法律允許代表香港藝人征收版稅后,包括歌神張學友都表現得非常重視。

經過數次的會議之后,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已經獲得香港方面的授權。

此外,王炳智指台灣數個音樂相關權的團體,獲悉大馬有音樂演藝者權益的組織后,都表示相當興奮,如吳楚楚的「中華音樂人協會」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由于音樂演藝者的權益只是為歌手征收版稅,唱片公司雖然沒有直接受益,但唱片公司還是積極支持歌手加入這個團體,以便獲得本身應該得到的版稅。

瑞華唱片公司董事經理陳瑞鈿對此表示歡迎,他覺得歌手以前都沒有一個可以獲得版稅的管道,無法像唱片公司能通過大馬唱片播放權有限公司(PPM)取得版稅,更無法像創作者透過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MACP)獲得保障,既然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能夠協助歌手,肯定要鼓勵歌手加入此團體。

「歌手應該受到同樣的待遇,凡是使用歌手聲音的單位,都應該付費后才能使用。」陳瑞鈿說。

EMI 唱片公司總經理邱宗鼎同樣表示支持,他覺得有些歌手並不是創作人,沒有其他的版稅,無論是任何團體如何頻密的播放或者使用歌曲,都無法獲得該有的收入,因此,他非常鼓勵旗下的歌手加入這個團體。

如果還有藝人還在猶豫,他說,應該盡快向負責人了解詳情,知識產權以專業的方式來處理,有益無壞。若是有一首紅極一時的歌曲,藝人聲音的版稅的重要性,將更被凸顯出來。

陳業夫:一個單位負責避免使用者混淆

一般馬來西亞人民對于「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並不積極,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版稅時多會遇到問題。為了不讓使用者和公放播放用戶混淆,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將協助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收取版稅。這項合作已經于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正式生效。

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總裁陳業夫透露,與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合作的大前提是,儘管已受法律承認,但該組織合作之前必須有良好的行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由于三間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引起爭論,因此,陳業夫表示他們先讓業者或公會代表瞭解此項法律已經存在,先通過象征式收費開始,然后再和他們談出一個合理的版稅。

目前,大多數的公會已經承認藝人版權的存在,陳業夫指出,其中一個例子是旅館公會已有九十巴仙的會員,已經付費給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

由于之前太多人征收類似的版稅費用,導至整個市場相當混亂,要使用者了解是一個艱難的過程。陳業夫說,還有人把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當成是「收保護費」組織,但經過這么多年的努力之后,已經和使用者達致一定的共識。

藝人版權組織商討成立亞洲聯盟

藝人版權,在亞洲國家是一個相當新的版權觀念。王炳智表示,在亞洲,馬來西亞是日本之外唯一擁有藝人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國家,相信這將能更好的保障藝人和表演者的利益。

他呼吁大馬的錄音藝人或樂手加入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會員屬個人性質,只要填妥表格內的資料即可,進一步的資料可到網站www.prism.org.my查詢。

目前,亞洲各國家的藝人版權組織正在商討成立一個亞洲聯盟組織,有關亞洲各地的相關組織如下:

保護藝人利益大馬加入國際組織

大馬在支持藝人的聲音版權,比一般亞洲國家積極。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炳智透露,我國已于今年五月正式加入「國際表演者組織」(SCAPR),而 PRISM 就是其中的一個成員。

「國際表演者組織」擁有來自全世界廿九個國家的成員,王炳智表示,此組織將會對我國的音樂演藝者權益提供諮詢和援助,同時要求旗下的組織依照同一個標準執行工作,勿超越界限。

此外,由世界版權保護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WTO)設立的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國際公約」(WPPT),也為保護表演者和錄音工業而設。王炳智指出,雖然大馬還未加入這個公約,但是大馬的「一九八七年版權法令」經二零零零年修改之后,已經有相關的保護條文。

「這個國際公約一直在提升內部的條文,包括加強網際網絡的條文,隨著科技高度發展而有所跟進。據了解,我國政府也可能在最近加入這個公約」。

集體管理組織代演藝者征收版稅

什么是集體管理組織呢?習慣上,我們常稱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MACP),以及今年才開始收費的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為「版權公司」,但事實上,他們應該是「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版權公司是指向代理創作作品以及擁有簽約詞曲人的公司,負責推廣歌曲至唱片公司,同時負責歌曲發行之后,向唱片公司收取應得的版稅;版權公司也可以是唱片公司的其中一個部門,一些中、大型的唱片公司,一般上都會有自己的版權部門。

消費者購買任何一張專輯只能作私人聆賞,如果將歌曲拿到公共場合播放或是作商業用途,就需要向這三家「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因為專輯內的歌曲無論是詞曲、錄音或是歌聲,都擁有自己的版權,一旦牴觸,將在「一九八七年版權法令」(Akta Hakcipta 1987)被起訴。

為何需要「集體管理組織」?王炳智解釋說,由于表演者不可能以個人的身份,向公共播放的用戶征收版稅,因為過程複雜而且個人能力有限;至于電台或電視台,要播放的歌曲成千上萬,也不可能逐一向歌曲的創作者、演唱人或唱片公司索取準證。

因此,王炳智指出,「集體管理組織」就扮演中間人的角色,代會員(創作人、歌手或唱片公司)向使用者或公播用戶提供資料,同時收取會員應得的版稅。

「音樂演藝者權益有限公司(PRISM)是非政府組織,但已經在版權法令下受到政府的肯定,董事局的成員來自國內八個主要音樂單位,同時是在大馬音樂理事會(MMM,Majlis Muzic Malaysia)支持下成立的組織。」

各地藝人版權組織

●馬來西亞─PRISM
●新加坡─ASA
●印尼─AISIRI
●韓國─FOKAPO
●日本─CPRA
●香港─HKPAG
●台灣─中華音樂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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