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音樂光碟的價錢,可以像一本書或一件衣服賣出較高的價格,是因為集合了許多人的智慧而累積的成本,就好像用一張十令吉的戲票,就可以觀賞到數百萬令吉的電影一樣,價值在于智慧和間中牽涉許多過程的成本。
一般的升斗小民對版權收費混淆不清是預料中事,他們腦海中會浮現就如當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MACP)向相關的單位收費時,出現「為何有一家以上的公司收費」的疑問和反彈。
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妙蘭表示,這是由于他們並不明白一個是給創作人的版權,另外一個是給錄音的版權。
對于民間這樣的反應,陳妙蘭覺得那是一般人民都不清楚版權法令,以及一張光碟內的智慧產權的擁有權並不只是屬于一個人而已。
擁有二千零七十五名會員(詞曲人)的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接觸的單位以娛樂場所居多,但由于版權並非每一個人都能理解,因此有不能接受的例子是可以理解的。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向一些單位征收版稅,都是基于他們已「公開播放」,或者是「向公眾人士播放」的情況,而這些播放的歌曲都有版權,所以需要向有關單位申請準證,否則就已經侵犯了版權。
經過了這些年的群眾教育,陳妙蘭表示,儘管無法解決所有有關申請播放創作人版權歌曲的問題,但現有的情況已經有所改善,因為群眾已經知曉需要付版稅,只是還處在需要被提醒要支付版稅的狀態。
她表示,需要收費的情況,包括任何的出版性質、進行公開演出或公開播放,以及廣播中播放歌曲。
在經過教育和努力之后,若還有使用該組織旗下會員作品而不愿意付費的單位,該公司就會採取法律行動,因為他已抵觸一九八七年版權法令第四十一(三)條文。
自一九八九年成立以來,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代會員收取的海內外版稅收入與日俱增,扣除行政費后交回會員手中的巴仙率已經從早期的八十三巴仙升至八十五巴仙,陳妙蘭透露,單是二零零三年的收入就已經達到一千六百萬令吉,是歷年來最高的一次。
雖然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是非營利團體,但陳妙蘭指出,他們希望可以回饋音樂工業,讓更多有潛質的音樂幼苗能夠茁壯成長,因此每年都會設立最多五份的獎學金,讓有興趣在國內進行音樂課程的學生申請,每一份獎學金約二千零吉。
對于音樂工作者,該公司也給予適當支持,陳妙蘭表示,最近他們就已經為患病的前歌手及音樂人邱清雲展開籌款,支援這位會員。
雖然在智慧產權意識高漲的時代,需要付出版權使用費,但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在收費與愛心之間取得平衡,也是智慧的一種積極表現。
通過媒體宣傳教育群眾版稅知識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消費人在版稅征收這一事上,一直無法完全互相了解,如果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問題就會一直存在,其中一個解決方法,或許就是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主動讓消費群眾了解版權。
透過平面和電子媒體教育群眾是其中一個教育的方法,陳妙蘭表示,近三年來,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都在電台和報章刊登廣告,讓更多人清楚這個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以及知道公開播放必須繳付版稅的事實。
除了在媒體宣傳之外,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亦和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合作,舉辦活動和講座會,讓需要播放音樂的商家明白支付版稅的意義,避免抵觸條例而未知覺。
至于會否與同樣是屬于版權集體組織的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PPM)合作,陳妙蘭指出,由于兩者都是同樣性質的組織,一起合作教育群眾是可行的,但征收版稅的行動則各自處理比較合適。
海外活動頻密會員收入有保障
大馬國內的中文創作歌曲的版稅征收其實不理想,版稅收入多是來自香港和台灣地區。除了是由于有關地區市場較大和版權組織發展良好之外,本地少有相關的中文音樂活動,是另外一個主要原因。
陳妙蘭透露,旗下會員歌曲若有公開播放,包括活動或電台,每年都能夠至少獲得三百令吉,歌曲的播放率越高,版稅則會隨著增加。
但是,由于本地中文音樂的活動不多,因此大馬中文歌曲創作人的版稅會比馬來創作人來得少,主要是依賴來自台灣或香港的版稅收 入。
反之,由于馬來歌曲的活動次數頻密,馬來創作人的版稅收入也隨著水漲船高。
在本地征收的版稅將被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扣除行政費后,才發放給會員,但在海外如香港或台灣收取的版稅由于已經被當地的代理單位扣除行政費,因此所收回的版稅將悉數交回創作人。
陳妙蘭舉例說,若一個會員的作品在港台的版稅收入是二萬元,版權公司收到相關數目,將原銀給予創作人。
一些創作人可能會問一個問題:參加公開比賽的歌曲卻沒有收入在專輯內,是否會獲得版稅呢?
陳妙蘭的答案是:如果創作者是會員,而有關播放的單位也是擁有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的執照,未收錄在專輯內的歌曲的創作人還是可以獲得版稅的。
他舉例說如國營電台舉辦創作比賽,由于它們是申請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執照的機構,因此參加比賽的會員只要提交有關證明,一旦獲得確定,就一樣可以獲得應得的版稅。
工廠征稅爭議員工屬公眾需付費
陳妙蘭透露,在執行征收版稅的過程中,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遇到一些工廠因為不理解其中原因,憤而出言恐嚇的例子。
「公眾人士」如何定義呢?據了解,一般上與商業有關的對象都是公眾人士;而工廠即向「公眾人士」播放音樂自然需向有關單位申請準證,不然就是屬于「侵犯版權」。
大馬唱片播放版權有限公司也面對同樣的問題,公司總裁陳業夫表示,來自工廠的爭論是:「工廠是外人禁地,沒有公眾人士在廠內」。
類似工廠是否需要付費的問題,陳業夫透露,英國法庭早已經有工廠內必須付費的判決,但若實事求是,工廠內播放音樂涉及商業價值,其目的是要提高職員的生產力,至少不會在工作時打盹。
「因為工廠的職員也是公眾人士,同樣具有商業利益,因此需要準證;何況,並沒有任何強制性規定必須播放音樂,而使用了別人的產業就需要付費或申請準證。」
音樂版權執照大小活動均需申請
用「音樂無所不在」這句話來形容現代的社會並不為過,僅是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就控制數百萬首本地及海外的音樂作品,在一般的情況下,只要使用音樂作品,幾乎就已經無可避免的需要向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申請版權執照。
或許一般的音樂使用者、商家或消費人已經知道,迪斯可舞廳、酒館、餐館、旅館、俱樂部、店鋪、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工廠、溜冰場、健身中心等都需要申請版權執照,但,可能還有許多人不知曉,特別的活動如宴會、舞會、音樂會、宣傳活動、展覽會、座談會、家庭日與游樂園等,也同樣需要向音樂著作人版權保護有限公司申請執照。
至于如何申請,陳妙蘭表示可通過網址 www.macp.com.my查詢,或直接撥電03-79845089詢問。